新加坡
此網頁及之後頁面所載材料並不構成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記的售股章程,且並無亦不會就建議的發售提交該證券登記聲明。
倘若以下有關人士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第289章)(經不時修改或修訂)(「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認購或購買股份:
- 其唯一的業務為投資控股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以上屬認可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4A條)的個人持有的公司(並非認可投資者);或
- 其唯一目的為投資控股且其各受益人均為認可投資者的信託(其信託人並非認可投資者),
則該公司的證券或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品合約(各用語的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及權益(無論如何說明)於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以要約收購形式收購股份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惟以下情況除外:
- 向機構投資者或有關人士或因《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276(4)(i)(B)條所指的要約而產生的任何人士;
- 並無且不會就轉讓支付任何代價;
- 轉讓是遵照法律的實施而進行;
- 《證券及期貨法》第276(7)條所指的情況;或
- 如新加坡《二零一八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要約)(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合約)條例》第37A條所訂明。
一旦點擊「本人同意」,於新加坡尋求進入此網頁及之後頁面的人士即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其為(i)《證券及期貨法》第274條所指的機構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4A條);或(ii)《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條所指的有關人士(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275(2)條),或《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所指且符合《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所列條件的任何人士。